收费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更新时间:2019-06-19 14:47
一、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所欠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依据《婚姻法》规则,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富缺乏清偿的,或财富归各自一切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判决。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实行抚育、奉养义务所欠的债务。
而一方所欠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此应由债务人个人自行承当,另一方不承当归还义务。
二、如何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益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情形的除外。
从理想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双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状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要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相互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供认曾有债务,但以为债务已还等情形。遇到上述状况,应如何肯定举证义务和举证不能的法律结果,应当详细状况详细看待:
1、 双方举债的举证义务
关于夫妻双方举债的,准绳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以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以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当举证义务,假如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状况,其举证义务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结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以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当举证义务。假如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能够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由于另一方供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肯定为共同债务。
(2)相互以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当不利结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结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当债务。这实践上就是由举债方承当举债不能的义务。
2、 共同举债的举证义务
关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准绳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假如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1)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结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相互以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当举证义务。假如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可以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当不利结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3、 一方供认曾有债务,但以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义务
一方供认曾有债务,但以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作举证义务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当举证义务。理论中,有人以为,既然供认债务存在,实践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能否归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归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归还债务证明。我们以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供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供认如今还有债务。对此,不能以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以为是抗辩。在这种状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当举证义务。由于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状况下,普通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假如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存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此,在这种状况下,请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假如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此,请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之债属于非法债务,依据我国有关法律中的规则,关于非法债务是不予维护的,而由于这样的债务也未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当中,自然也不能依照夫妻共同债务来看待处置,那么就应该有债务人本人承当,另一方即便作为其合法配偶,也不对属于个人债务的局部承当义务。